建築結構加固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程序和組織應遵循下列規定:
(1)檢驗批和分項工程應由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專業技術負責人及專業質量負責人進行驗收。
(2)子分部工程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技術、安全、質量負責人進行驗收;該加固項目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及施工單位部門負責人也應參加。
(3)各個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完成後,施工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提交分部工程驗收報告。建設單位收到工程驗收報告後,應指派其加固工程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含分包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負責人進行分部工程質量驗收。
(4)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負責辦理有關建檔和備案等事宜。
(5)當參加驗收各方對加固工程質量驗收意見不一致時,應商請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協調處理。